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622号罪犯邹斌,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富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3年4月1日、2014年12月25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邹斌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00.5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邹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邹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西苓
审判员 谢晓宏
审判员 骆 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