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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4民初字第122号

刘小毛与孟祥林、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小毛,孟祥林,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杜智平,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4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刘小毛,男,汉族,1982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洪兴,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祥林,男,汉族,1978年8月27日出生。被告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海生,董事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锦涛,该公司员工。被告杜智平,男,汉族,1977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松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开元,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丽生,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素娟,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毛诉被告孟祥林、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杜智平、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毛撤回起诉。诉讼费2005元,减半收取1002.5元,由原告刘小毛承担。

审判员  邓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