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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7223号

原告张鲁红与被告宋玉贞、张景文、张慧文第三人张南海、张轶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6-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当事人
张鲁红,宋玉贞,张景文,张慧文,张南海,张轶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沪0106民初7223号原告张鲁红,住上海市。被告宋玉贞,住上海市。被告张景文,住上海市。被告张慧文,住浙江省。第三人张南海,上海市。第三人张轶,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张南海(系张轶之父),即本案第三人张南海。案由:遗嘱继承纠纷被告宋玉贞与被继承人张勉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一子二女,即原告张鲁红、被告张景文及被告张慧文。第三人张南海与原告张鲁红系夫妻关系,第三人张轶系张南海与张鲁红之子。被继承人张勉于2015年7月12日死亡。张勉之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本市静安区延平路x弄x号x层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张鲁红、宋玉贞、张南海、张轶、张勉名下,各占五分之一产权份额。2014年11月13日,被继承人张勉立下遗嘱,明确上述房屋中属于张勉所有的产权份额由女儿张鲁红继承。现原告诉请来院,诉讼请求:继承上海市静安区延平路x弄x号x层x室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张勉的产权份额,房屋归宋玉贞、张南海、张轶、张鲁红所有,其中被告宋玉贞占五分之一产权份额、原告张鲁红占五分之二产权份额、第三人张南海、张轶各占五分之一产权份额。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静安区延平路x弄x号x层x室房屋归原告张鲁红、被告宋玉贞、第三人张南海、第三人张轶所有,其中原告张鲁红占五分之二产权份额、被告宋玉贞占五分之一产权份额、第三人张南海占五分之一产权份额、第三人张轶占五分之一产权份额;

二、原告张鲁红与被告宋玉贞、张景文、张慧文、第三人张南海、张轶应相互配合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张鲁红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400元,由原告张鲁红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2016年5月20日庭审笔录上签名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静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