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21刑初10号

贾树有、孙广东贪污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贾树有,孙广东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刑初10号公诉机关望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树有,曾用名贾树立,住黑龙江省望奎县惠七镇前水八村。2015年9月18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望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经望奎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望奎县公安局执行。被告人孙广东,住黑龙江省望奎县惠七镇敏六村。2015年10月23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经望奎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望奎县公安局执行。望奎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望检公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定控被告人贾树有、孙广东犯贪污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贪污罪最新司法解释未出台,在审限内无法结案,报请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望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望奎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何玉斌

审判员  赵庆鹏

审判员  李彦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