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78号申请执行人黄美萍。被执行人肖新。被执行人王建生。被执行人李金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美萍诉被执行人肖新、王建生、李金玉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4)奎民三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陈俊山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