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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执78号

黄美萍与肖新、王建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美萍,肖新,王建生,李金玉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78号申请执行人黄美萍。被执行人肖新。被执行人王建生。被执行人李金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美萍诉被执行人肖新、王建生、李金玉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4)奎民三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陈俊山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