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685号申请执行人王栓保,农民。被执行人陈目俊,郓农民。被执行人徐长荣,农民。被执行人王传国,农民。被执行人郓城县长荣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法定代表人徐长荣,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栓保与被执行人陈目俊、徐长荣、王传国、郓城县长荣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郓民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栓保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目俊、徐长荣、王传国、郓城县长荣木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明
审判员 张西国
审判员 刘丙库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京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