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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01执保51号

申请人张涵与被申请人景洪皓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涵,景洪皓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保51号申请人张涵,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景洪皓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二期8号路以****栋*单元***号(丽水景苑)。法定代表人王玉娟,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张涵与被申请人景洪皓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云2801财保4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对被申请人景洪皓泰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景洪东路支行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90000元予以保全。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保51号保全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润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