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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终17号

郭伟峰、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5-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郭伟峰,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南京大众书网图书文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终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伟峰,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伍德静、胡莉敏,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法定代表人尚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宇政,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郑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宇政,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莉,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南京大众书网图书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A区16楼。法定代表人李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力,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伟峰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知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郭伟峰于2016年5月19日以“已与南京大众书网图书文化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伟峰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伟峰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亦非

代理

审判员  何 琼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潘晓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