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83执保136号

简克莲、徐梦琳与王礼伟、冯存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简克莲,徐梦琳,王礼伟,冯存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保136号申请人简克莲,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徐梦琳,女,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王礼伟,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冯存艳,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

申请人简克莲、徐梦琳与被申请人王礼伟、冯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简克莲、徐梦琳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礼伟、冯存艳价值27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执行财产线索:被申请人王礼伟、冯存艳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区XX路XX酒业内的楠木一根;被申请人王礼伟、冯存艳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村的苗圃;被申请人王礼伟、冯存艳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园林场的楠木及树木;被申请人王礼伟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邛崃支行账号6228************416内的存款2700000元;被申请人王礼伟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邛崃支行账号6222************600内的存款270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6)川0183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在2700000元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王礼伟、冯存艳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礼伟、冯存艳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区XX路XX酒业内的楠木一根,查封期限两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王礼伟、冯存艳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村的苗圃(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两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王礼伟、冯存艳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园林场的楠木及树木(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两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王礼伟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邛崃支行账号6228************416内的存款27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王礼伟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邛崃支行账号6222************600内的存款27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前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