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4421号
原告:宋云义。
委托代理人:王学锋。
被告:蔡金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云义诉被告蔡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中,因原告宋云义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云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马溢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宋浏浏 来自
宋云义与蔡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4421号
原告:宋云义。
委托代理人:王学锋。
被告:蔡金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云义诉被告蔡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中,因原告宋云义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云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马溢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宋浏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