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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04421号

宋云义与蔡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云义,蔡金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4421号

原告:宋云义。

委托代理人:王学锋。

被告:蔡金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云义诉被告蔡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中,因原告宋云义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云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马溢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宋浏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