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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刑更611号

饶平平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611号罪犯饶平平,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5日作出(2008)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平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89236元。2011年11月1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9年25日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饶平平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饶平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236.2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饶平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家庭困难,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饶平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26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西苓

审判员  谢晓宏

审判员  骆 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