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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刑更881号

王康康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881号罪犯王康康,男,汉族,1989年2月1日生,初中文化,河南省永城市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二监区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8日作出(2005)合刑初字第0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康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十八万四千零三元二角三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6月17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0年9月30日,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6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的主刑期自2008年6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王康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康康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2016年3月1日,该犯亲属代其执行了财产刑五千元;2013年2月,该犯因违纪被给予禁闭处罚一次。另查明,在本次减刑期间王犯提交了其母亲的低保证复印件以及户籍机关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康康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在服刑期间因违纪被给予禁闭处罚一次,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康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的主刑期自2008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萍

审 判 员  程非

代理

审判员  江曙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