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芦山执字第34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彭怀忠,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执行人:芦山县精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
法定代表人:郑继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彭怀忠申请执行芦山县精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彭怀忠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00元。因被执行人芦山县精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劳动争议仲裁院芦劳仲案调字[2015]31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燕执行员 杨涛执行员 郭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