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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1087号

高密市颐华加油站与李先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密市颐华加油站,李先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颐华加油站。被执行人李先好。本院在执行高密市颐华加油站与李先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法商初字第1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作坤

审判员  付深平

审判员  聂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福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