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嘉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李自杰被执行人李伏凌被执行人李云泉申请执行人李自杰与被执行人李伏凌、李云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09)嘉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李自杰的申请,被执行人李伏凌、李云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自杰欠款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09)嘉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涛
审判员 迟林强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