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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民初3520号

姚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姚某,朱某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3520号原告姚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石学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徐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