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牛圣云,居民。
被执行人:王俊民,居民。
被执行人:任玲玲,居民。
被执行人:王永正,居民。
被执行人:刘玉芹,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圣云与被执行人王俊民、任玲玲、王永正、刘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23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额为4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牛圣云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截止本裁定作出日已执行0元,暂无被执行人王俊民、任玲玲、王永正、刘玉芹的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2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健
审判员 王清峰
审判员 王保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