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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执330号

四川锐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杨春生、杨冬生、杨平、易后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锐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春生,杨冬生,杨平,易后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锐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66279087-3。法定代表人廖雄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春生,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2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杨冬生,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杨平,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8日,住绵阳高新区。被执行人易后东,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1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关于四川锐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春生、杨冬生、杨平、易后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杨春生银行存款2087607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

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杨冬生、杨平、易后东银行存款1993568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 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