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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5民初450号

吴某与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450号原告吴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倪正平,建湖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管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 判 员 陈玉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阮红太

书 记 员 徐海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