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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执345号

张胜军与崔荣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胜军,崔荣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345号

申请人:张胜军,成年。

被执行人:崔荣俊,成年。申请人诉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李 智

审判员 高国军

审判员 段雪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荣珊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