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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刑更876号

李伟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876号罪犯李伟,男,汉族,1979年11月13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二监区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4日作出(2006)二中刑初字第9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三十三万五千八百三十九元九角五分(已支付五万元)。李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作出(2006)高刑终字第5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5月10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8月19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4年1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的主刑期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28年6月18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伟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的主刑期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26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萍

审 判 员  程非

代理

审判员  江曙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