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168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章丘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的(2011)槐商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104执1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逄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