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1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孙乃成。被执行人潍坊企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诉被执行人孙乃成、潍坊企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5)奎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陈俊山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