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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2236号

邹永丽诉孙燕峰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邹某丽,孙某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236号

原告:邹某丽,女,住涡阳县公吉寺镇。

被告:孙某峰,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胡保新,涡阳县花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丽诉被告孙某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邹某丽承担。

审判员  兰叶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