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236号
原告:邹某丽,女,住涡阳县公吉寺镇。
被告:孙某峰,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胡保新,涡阳县花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丽诉被告孙某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邹某丽承担。
审判员 兰叶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