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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4财保30号

解除担保人冻结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吉荣,通化金土地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李永江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4财保30号

申请人:胡吉荣,女,1956年3月26日生,住柳河县。

被

申请人:通化金土地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李永江,男,1972年4月24日生,住柳河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进行扣押。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现因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永江在某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予支取(冻结期间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连伟

审 判 员  庄国峰

人民陪审员  刘 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席庆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