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4财保30号
申请人:胡吉荣,女,1956年3月26日生,住柳河县。
被
申请人:通化金土地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李永江,男,1972年4月24日生,住柳河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进行扣押。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现因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永江在某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予支取(冻结期间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连伟
审 判 员 庄国峰
人民陪审员 刘 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席庆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