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0111初字1739号
原告:陈永建,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
委托代理人:王红运,重庆市永川区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蒋礼超,重庆市永川区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富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不祥),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骑龙村6社。
法定代表人:万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建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富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建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永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永建承担。
审判员 唐红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