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富润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敖汉旗。
被执行人:李继东,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富润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李继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富润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26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李继东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咏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