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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133号

富润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李继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富润房地产开发公司,李继东

裁判文书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富润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敖汉旗。

被执行人:李继东,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富润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李继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富润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26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李继东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咏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