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611号
申请执行人:洋浦闽泰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人强,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涌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顾完平,该××总经理。洋浦闽泰航运有限公司与浙江涌禾运输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洋浦闽泰航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涌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涌禾15”船为抵押船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洋浦闽泰航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涌禾运输有限公司经自行协商,同意被执行人浙江涌禾运输有限公司继续经营“涌禾15”船,申请执行人洋浦闽泰航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6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胡家强执 行 员 XXX执 行 员 李贤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许 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