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号申请执行人金猴集团威海融金仓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铭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88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威海宏元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威海铭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现已停产,暂无执行能力。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设备等财产已被另案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姜文元、隋建波、姜虹泽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883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二、本院的(2016)鲁1002执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丛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