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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2号

金猴集团威海融金仓储有限公司与威海铭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猴集团威海融金仓储有限公司,威海铭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号申请执行人金猴集团威海融金仓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铭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88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威海宏元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威海铭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现已停产,暂无执行能力。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设备等财产已被另案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姜文元、隋建波、姜虹泽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883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二、本院的(2016)鲁1002执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丛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