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542号
原告:梁永东。
被告:烟台市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团旺镇驻地莱穴路东。
法定代表人:马杰。
原告梁永东与被告烟台市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被告认为涉案《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烟台市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非被告公司公章,为案外人薛树秋私自刻制的;涉案收条上加盖的“烟台市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登汤泊温泉项目部”印章也不是被告的印章,也系薛树秋伪造冒用。薛树秋因伪造被告公司公章的犯罪行为,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公安分局已立案侦查。请求将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或移送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工程保证金100000元,提交了薛树秋的“授权委托书”、“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水电施工保证金收据”等各一份(均复印件)佐证自己的主张。“授权委托书”载明主要内容: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赵振学系烟台市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授权薛树秋(公司副经理)为文登开发区汤泊温泉花园小区工程项目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投标活动、……合同谈判、签署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中所签署的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事务,我均予以承认,所有合同需公司盖章有效。授权委托书上加盖了“烟台市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赵振学”字样的印章,落款时间2013年8月12日。“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确定承包范围为文登开发区汤泊温泉花园小区32#、33#、34#、37#、38#等住宅楼的水电、地暖、弱电暖气主管道施工项目被告发包给原告,合同上加盖了“烟台市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合同确定施工地在我院辖区,原告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我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至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等情况,案件是决定中止审理或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不影响确定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法院。被告辩解薛树秋因伪造被告公司“合同专章”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以此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烟台市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善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亮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