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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2000号之一

施纯仁与洪肇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施纯仁,洪肇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2000号之一原告施纯仁,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陈海杏,晋江市东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肇查,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纯仁与被告洪肇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纯仁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纯仁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纯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施纯仁负担。

审判员  曾育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东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