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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38号

裴克维与宋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裴克维,宋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38号申请执行人裴克维,男,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升堂,男,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宋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裴克维和被执行人宋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28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胶民初字第28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丽萍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