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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1247号

陈学桂与汤和平、汤贤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学桂,汤和平,汤贤源,杨正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1247号申请执行人陈学桂。被执行人汤和平。被执行人汤贤源。被执行人杨正英。陈学桂与汤和平、汤贤源、杨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汤和平、汤贤源、杨正英应按期偿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陈学桂。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所属财产在另案拍卖处理过程中,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所属财产在另案拍卖处理过程中,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12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执行条件成熟后,再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维明

审判员  蒋 兴

审判员  陈瑞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晓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