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9执113号申请执行人某农村商业银行。被执行人杜某某。本院在执行某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杜某某(2015)万商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杜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万商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郭 贵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