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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1030号

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030号原告吴某,男。委托代理人赵一建,女,系黑龙江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吴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元芹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闻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