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030号原告吴某,男。委托代理人赵一建,女,系黑龙江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吴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元芹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闻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