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06民初555号原告黄亚青,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光伟,河北永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然。被告秦皇岛德润企业咨询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八三东里。法定代表人陈然,经理。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黄亚青诉被告陈然、秦皇岛德润企业咨询策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陈立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4年4月11日,陈然、秦皇岛德润企业咨询策划有限公司从黄亚青处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利率为月息3%。借款到期后,陈然、秦皇岛德润企业咨询策划有限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本金,仅偿还了借款利息90000元。2014年6月9日,双方签订补充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展期30天,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4年7月9日止。之后双方于2014年7月10日、2014年8月10日、2014年9月9日协商了借款展期,借款期限最后至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2月5日,陈然、秦皇岛德润企业咨询策划有限公司偿还了借款利息900000元。原告提起诉讼,要求陈然、秦皇岛德润企业咨询策划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然、秦皇岛德润企业咨询策划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黄亚青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自2015年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0‰计算的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二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陈立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冯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