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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9执他3号

李平与新疆中海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平,新疆中海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9执他3号申请执行人李平,男,汉族,第九师原中海奥园房地产项目*号楼、二号楼实际施工人。委托代理人梁民,新疆西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疆中海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张海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卫疆,新疆中海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6)兵0901执56号李平申请执行新疆中海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我院对被执行人新疆中海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中海奥园项目”进行评估、拍卖,鉴于本案特殊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3日制作(2015)额垦民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由本院执行。额敏垦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勾程新

审判员  易宗应

审判员  葛 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