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财保33号申请人宁峰亮。申请人王占军。被申请人刘月辉。被申请人宋朝宾。被申请人刘建恒。被申请人布新占。
申请人宁峰亮、王占军与被申请人刘月辉、宋朝宾、刘建恒、布新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辉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宋朝宾名下的冀F号三轮汽车一辆及被申请人刘建恒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布新占名下的冀F号三轮汽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6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峰亮、王占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月辉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宋朝宾名下的冀F号三轮汽车一辆及被申请人刘建恒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布新占名下的冀F号三轮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亚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