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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民初1616号

舟山富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正大船舶事务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舟山富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舟山市正大船舶事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1616号原告舟山富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平岩60号。法定代表人朱富生,董事长被告舟山市正大船舶事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城西路21号五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富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市正大船舶事务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济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旖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