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1616号原告舟山富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平岩60号。法定代表人朱富生,董事长被告舟山市正大船舶事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城西路21号五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富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市正大船舶事务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济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旖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