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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执字第740号

李文甫与朱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文甫,朱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74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甫。被执行人朱晶。申请执行人李文甫申请执行朱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文甫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0.5万元及利息、延履行金、诉讼费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朱晶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 彬

代理

审判员  温志远

代理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