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6号原告XX,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赵盾,男,1980年9月5日出生,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赵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XX在7日内未预交公告费用,依照《诉讼费交纳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孟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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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与赵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6号原告XX,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赵盾,男,1980年9月5日出生,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赵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XX在7日内未预交公告费用,依照《诉讼费交纳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孟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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