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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56号

XX与赵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XX,赵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6号原告XX,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赵盾,男,1980年9月5日出生,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赵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XX在7日内未预交公告费用,依照《诉讼费交纳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孟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