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3194号罪犯李维光,男,汉族,1982年3月1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埇刑初字第00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维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李维光不服,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宿中刑终字第003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李维光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李维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维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维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抢劫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维光减刑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