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772号申请执行人姜经胜,男,汉族。被执行人威海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在协议履行期间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5)威环商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二、(2016)鲁1002执77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