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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772号

姜经胜与威海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经胜,威海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772号申请执行人姜经胜,男,汉族。被执行人威海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在协议履行期间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5)威环商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二、(2016)鲁1002执77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