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初字612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79年2月18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代理人李洪元,庆云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某,男,汉族,2016年5月14日死亡。在本院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耿某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常青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尹雪颖 更多数据:
高某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初字612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79年2月18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代理人李洪元,庆云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某,男,汉族,2016年5月14日死亡。在本院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耿某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常青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尹雪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