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3初字612号

高某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耿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初字612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79年2月18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代理人李洪元,庆云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某,男,汉族,2016年5月14日死亡。在本院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耿某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常青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尹雪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