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交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古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古交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振旺,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于古交市,汉族,高中文化,古交市河口镇神堂萍村委会主任,住古交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古交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古交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振旺涉嫌犯受贿罪和贪污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古交市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不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决定撤回对被告人王振旺的起诉。
本院认为,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王振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武绪良
审 判 员 张恩忠
人民陪审员 郝建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