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141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宗慕妮,高碑店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自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克 来自
李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141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宗慕妮,高碑店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自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