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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1411号

李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141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宗慕妮,高碑店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自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