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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7102执55号

侯鼎中、卢丽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鼎中,卢丽静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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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7102执55号申请执行人侯鼎中,男,199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现住南宁市。被执行人卢丽静,女,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现住南宁市。侯鼎中申请执行卢丽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南铁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鼎中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卢丽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丽静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秉承平等自愿的原则,在2016年5月20日达成了分期履行协议,经本院确认,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人一方已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铁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晓 龙

审判员 梁��娟

审判员 胡  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