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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执296号之一

李欣真、张家口古城金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欣真,张家口古城金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欣真,男,1957年3月出生,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张家口古城金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杰,男,被申请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欣真与张家口古城金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宣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宣劳人仲案字〔2015〕第49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宣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宣劳人仲案字〔2015〕第49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燕

人民陪审员  郝洁

人民陪审员  王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程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