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朱丽琴,女,195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被执行人王龙辉,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被执行人林桂云,女,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丽琴与被执行人王龙辉、林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房产一幢,本院已查封,现由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居住,执行期间内难以处置,无其他可供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明东
审判员 林景川
审判员 陈诺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秀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