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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14号

朱丽琴、王龙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丽琴,王龙辉,林桂云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朱丽琴,女,195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被执行人王龙辉,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被执行人林桂云,女,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丽琴与被执行人王龙辉、林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房产一幢,本院已查封,现由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居住,执行期间内难以处置,无其他可供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明东

审判员  林景川

审判员  陈诺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秀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