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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1524号

周洋成、黄太杏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洋成,黄太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524号申请执行人周洋成,男,1989年3月7日出生,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黄太杏,女,1975年7月29日出生,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周洋成申请黄太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浔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黄太杏应支付申请人周洋成案款5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被执行人黄太杏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浔执字第15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